目录名称: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 | |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12日 2022年12月12日 | 文号:内气发〔2022〕100号 | |
效用状态:有效 |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范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和备案监督,根据《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备案以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除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外的公文。
气象主管机构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统一;
(三)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公开、公众参与;
(五)坚持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以内设机构、临时机构或者直属单位名义制发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第七条 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禁止增设以下内容:
(一)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二)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
(三)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四)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五)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第二章 制定和审核
第八条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称“办法”、“规定”、“决定”、“细则”、“规程”、“规则”、“通知”和“通告”等名称,但不得称“法”或“条例”。
第九条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组织起草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可以确定一个或几个内设机构具体负责起草(以下简称起草机构)。专业性强或者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可以委托相关专家或者组织进行起草。
第十条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制发,重要的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程序。
第十一条 起草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对文件制发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等进行调查研究。
起草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对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
评估论证结论应当在文件起草说明中写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对涉及群众重大利益调整的,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走访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重点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应当说明理由。
征求意见应当公布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并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可以通过门户网站等方式开展。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的办公机构和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审核。
旗县、盟市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盟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办公机构和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审核。
第十四条 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机构在形成文件送审稿后,应当提交办公机构进行审核,并提交以下材料:
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二)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可行性、所采取措施预期效果和影响的论证评估结论、起草过程、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主要问题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办公机构应当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送审材料是否完备、齐全,符合要求;
(二)气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格式、内容是否规范;
(三)是否进行评估论证;
(四)是否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办公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意见书》:
(一)符合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的,办公机构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转送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核;
(二)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起草机构限期补充报送,或者说明情况后转送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气象主管机构法定职权;
(三)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四)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
(五)是否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
(六)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七)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八)是否违反气象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第十八条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意见书》:
(一)认为不存在合法性问题的,提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对发现的问题按照下列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1.制定主体不合法、超越职权、主要内容违法,提出“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审核意见;
2.程序不符合要求的,建议起草机构补正程序;
3.具体条文涉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议起草机构修改相关内容;
4.其他问题,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第十九条起草机构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特殊情况下,起草机构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条 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办公会议集体审议,通过后由主要负责人签发。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第二十一条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有效期制度,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文件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气象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有效期,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计算。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于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确有必要延长有效期的,重新发布实施,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原有效期。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不得延长有效期。
第二十二条 涉及其他有关部门职权的事项,需要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制定,或者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
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通过合法性审核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联合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发,使用主办机关的文号。
第二十三条 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之前,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报送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形式审查,并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
报送备案后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备案审查并统一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三章 备案和清理
第二十四条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制定机构)应当自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每年1月31日前,向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报送上年度发布的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向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构)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注明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日期、发布方式,加盖气象主管机构印章);
(二)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及起草说明;
(三)合法性审核意见。
报送备案的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材料齐全的,备案机构予以接收;材料不齐全的,通知限期补充报送。
第二十六条备案机构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报送备案的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出具《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
备案机构发现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要同时要求制定机构立即自行纠正、暂停执行。必要时,备案机构依照职权直接予以撤销或者改变。制定机构应当在收到《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处理结果。
第二十七条 制定机构未按照要求对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的,备案机构应当通知制定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予以通报。
第二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向制定机构或者备案机构提出书面审查建议,提交《提请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申请书》。
制定机构或者备案机构应当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书面审查建议之日起60日内研究处理,并书面答复行政相对人,出具《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意见书》;情况复杂的,经气象主管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延长期限和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构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的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制定机构应当每两年组织对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清理。
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或者主要措施不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废止。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不符,但该文件又有必要继续执行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进行修改。
第三十一条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后,制定机构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向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报送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报告及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气象局
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意见书(办公机构)
:
年 月 日转来的《 》收悉,经认真研究审核,现对文件的完备性和规范性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一、符合要求
该文件由 起草,送审材料完备、齐全,符合要求;送审稿格式、内容规范;已进行评估论证和公开征求意见。
二、不符合要求
该文件由 起草,送审材料不完备、不齐全(注明缺少哪项材料);送审稿格式、内容不规范(注明不规范的地方);没有进行评估论证或者公开征求意见,建议退回起草机构补充程序。
办公机构
年 月 日
附件2
气象局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意见书
:
年 月 日转来的《 》收悉,经认真研究审核,现提出如下合法性审核意见:
文件完备性、规范性的审核意见
(一)符合要求的审核意见
该文件由 起草,已由 气象局办公室审核,符合要求。
(二)不符合要求的审核意见
该文件由 起草,已由 气象局办公室审核,不符合要求。建议退回起草机构补充程序。
二、文件内容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一)文件完全与上位法一致的处理意见
该文件的依据是《 》,该文件中的主要内容与上述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二)文件有所突破和创新的处理意见
该文件的依据是《 》,该文件中的主要内容与上述法规、规章的规定相一致。该文件中的 内容是根据实际进行细化,该细化规定是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实施性规定(或者是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的创制性规定),符合工作管理实际。(或者说明其他理由。)
(三)文件内容违法的处理意见
该文件的依据是《 》,该文件中的部分内容不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1、建议将“ ”的内容删去,理由是 。
2、建议将“ ”的内容修改为 ,理由是 。
法制工作机构
年 月 日
附件3
气象局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
(制定机构):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报送备案的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 》(文号)已收悉。经审查,备案审查结果如下:
符合备案要求
《 》由 气象局制定,制定主体合法,制定内容和程序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备案。
二、不符合备案要求
《 》由 气象局制定,存在以下问题(按照文件存在的实际问题进行填写):
(一)制定主体不合法;
(二)超越气象主管机构法定职权;
(三)内容不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注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名称和具体条文)规定;
(四)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
(五)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
(六)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七)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八)违反气象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修改(或自行废止) 该文件,并于 年 月 日之前以书面形式报送处理结果。
(备案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4
提请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 性别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 电话
提请审查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构
文件名称
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中违法情形
提请审查文件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附件5
气象局
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意见书
:
你于 年 月 日提出对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 》(文号)进行审查。经审查,审查结果如下:
一、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 》由 气象局制定,制定主体合法,制定内容和程序符合法定要求的,《 》合法有效。
二、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
《 》由 气象局制定,存在以下问题(按照文件存在的实际问题进行填写):
(一)制定主体不合法;
(二)超越气象主管机构法定职权;
(三)内容不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注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名称和具体条文)规定;
(四)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
(五)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
(六)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七)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八)违反气象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于 年 月 日内予以纠正。
制定机构(备案机构)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