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政策解读发布机构: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12日 2022年12月12日 文号:
效用状态: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的最新要求,进一步规范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提升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根据《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修订《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为《内蒙古自治区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该办法重点明确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范围,明确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属于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二是明确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为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三是明确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禁止增设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等内容;四是明确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重要的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程序;五是明确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程序,明确办公机构和法制工作机构审核范围和职责;六是明确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和清理工作要求;七是制定合法性审核意见书等5类格式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