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以下简称“本机关”)实际,编制本指南。用户如需准确、快捷地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请认真阅读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经审查确认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通过政府网站以及其他渠道予以公开。

(一)信息分类

信息类别与栏目

内容简介

机构与职能


部门概况

区局本级机构法定职责、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

负责人基本信息

区局本级局领导班子基本信息

机构设置

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盟市气象局名称、职能、负责人、内设机构情况

法规标准


气象法律

气象法

行政法规

与气象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行政规章

中国气象局发布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发布的关于气象工作的政府规章

气象标准

气象主管机构发布的行业标准

文件公开


政策文件

区局本级制发的政策文件

政策解读

对气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解读的文章

其他文件

区局本级制发的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文件

规划计划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部门发展规划、计划

行政执法


权力和责任清单

区局本级机构权力和责任清单、盟市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指南

区局本级气象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

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结果

区局本级气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结果

财政资金


部门预、决算信息

区局本级气象部门和全区预算、决算信息情况

政府采购信息

区局本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人事信息


人事任免

区局党组管理干部任免信息

招聘信息

全区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有关信息

议案提案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承办的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答复函件

气象公报

内蒙古气候公报、生态气象评估报告等

(二)信息发布和检索渠道

1.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门户网站。政府网站(http://nm.cma.gov.cn)是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平台,权威发布本机关政府信息。网站公开的政府信息一般按发布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并提供主题分类方案,方便用户查阅。用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阅网站政府信息:

(1)在网站首页“搜索”中输入关键词搜索;

(2)进入“信息公开”栏目,按照信息分类浏览查找;

(3)进入“信息公开”栏目,在信息搜索框输入关键词检索。

2.其他公开渠道。主要包括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微博、微信、今日头条、抖音等本机关所属新媒体;新闻发布会及其他社会主流媒体。

3.天气预报、气象数据等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其配套部门规章《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公开,用户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获取:

中国天气网(http://www.weather.com.cn);

中国气象数据网(http://data.cma.cn/site/index.html);

风云卫星数据服务网(http://satellite.nsmc.org.cn/portalsite/default.aspx)。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本机关政府信息工作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程序和要求如下:

(一)申请

本机关提供书面申请、当面口头申请、在线申请、传真申请等4种方式供申请人选择,并制作了《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供申请人填写。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领取纸质表格,也可以在本机关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上下载电子表格。申请人应当按照表格要求逐项填写表格内容,清晰、准确地描述所需政府信息的特征或关键词。

(1)书面申请。申请人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和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通过信函方式寄送本机关政府信息工作机构,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表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方式提交,请在右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口头申请。本机关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政府信息工作机构进行口头申请,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3)在线申请。申请人登录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政府网站,进入“信息公开”专栏,点击“依申请公开”,在该页面提供的表单上填写相关内容,填写完毕点击“提交”。

(二)审核补正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表内容和身份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进入依申请公开处理程序;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当按本机关要求进行补正,逾期不补正的,本机关不予处理;没有填写有效联系方式的,本机关按无效申请处置,不予处理。

(三)处理

1.答复期限。本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主管领导批准并告知申请人后,可延长至40个工作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答复期限将在上述规定时间上累加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

收到申请的日期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确定。

2.答复形式。本机关将经审查作出的处理意见制作成《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答复申请人。

3.提供方式。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选项选择答复函的载体和送达方式,一般只能选择一种载体和一种与其相匹配的送达方式。选择“自取”的,原则上应当由申请人本人自取;由他人代取的,取件时应当出具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和代取人有效身份证明。

(1)载体:纸质、电子。

(2)送达方式:中国邮政挂号信、电子邮件、自取。

4.收费标准。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对于超出合理范围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需要收取费用的,依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5.注意事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受理以下申请:

(1)申请公开气象数据(如温度、湿度、降水量等)、天气预报、天气证明等信息的。

用户如需内蒙古气象数据,可访问“中国气象数据网”(data.cma.cn),通过网上查询、申请的方式,获取所需气象站相关要素的气象数据。也可与内蒙古自治区气象信息中心联系(电话:0471-3335563)。如需要盟市、旗县区气象数据、天气证明等资料,请于相应地区气象局联系。

(2)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由进行信访、投诉、举报、咨询、建议等活动的。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中国气象局信息公开工作主管机构、监察机关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中国气象局或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四、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名称: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大街49号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机关楼

受理时间:8:30—12:00,14:30—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71—65191150471-3335559

传真号码:0471-6517619

邮政编码:01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