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其他文件发布机构: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
发布日期: 2020年05月22日 2020年05月22日 文号:内气发〔2020〕51号
效用状态: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通报表扬活动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

通报表扬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通报表扬活动,根据《中国气象局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气发〔2019〕39号),结合自治区气象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通报表扬,是指自治区气象局面向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气象行业或部门,针对气象防灾减灾、重大气象服务、气象业务及发展、气象管理等工作定期开展的通报表扬,以及因重大事件、重要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开展的通报表扬。

第三条 自治区气象局党群系统、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学会等的有关通报表扬活动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属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技术竞赛,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为评选对象的通报表扬,以及常规工作通报等不适用本办法。

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包括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励,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公务员法以及配套法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等开展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奖励,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任务繁重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对象倾斜;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

第六条 通报表扬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二)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坚持标准、从严掌握;

(五)总量控制、严格审批;

(六)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

第七条 自治区气象局通报表扬活动由人事处归口管理和指导,各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盟市气象局加强对本单位通报表扬活动的管理,遵循严格审批、总量控制、合理设置、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九条 通报表扬的设立、调整和变更等,由人事处会同有关处室报请自治区气象局批准。

规范通报表扬,严格控制通报表扬项目和通报表扬的数量。每项全区性的通报表扬集体名额原则上不超过15个,个人名额原则上不超过50名。

第十条 已经批准且有明确制度的通报表扬项目,按照现有制度执行。新设立或调整的通报表扬项目,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每年12月底前,有关内设机构向人事处提出开展通报表扬申请计划,申请内容包括名称、理由依据、周期;评选范围及其范围内的单位和人员数量,拟通报表扬的集体和个人数量;评选条件和程序;奖项设置、奖励标准;组织领导、经费来源和通报表扬形式等。

(二)审核。每年3月底前,人事处研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将初步审核意见报自治区气象局审批后,函复主办处室。

(三)组织实施。主办处室根据复函组织开展通报表扬,在适当范围内公示评选范围、评选条件。有关单位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集体,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并组织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逐级上报。

(四)评审。由人事处、主办处室会同有关处室或单位组成评审工作组对推荐对象进行评审,提出初步建议名单报自治区气象局批准同意后,组织公示。

(五)决定。自治区气象局决定通报表扬对象,发布通报表扬决定。

第十一条 对拟不再举办的通报表扬项目,按审批程序报自治区气象局批准后退出。

根据需要,自治区气象局可以直接撤销无存在必要的通报表扬项目。

第十二条 以自治区气象局名义通报表扬的,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职称评审、岗位聘任、职级晋升等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 通报表扬活动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资金渠道解决,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加评选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开展包含“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内蒙古自治区气象部门”以及类似含义或字样的通报表扬活动。也不得开展未冠以上述字样但实质是全区气象部门范围的通报表扬活动。

第十五条 人事、纪检部门要及时受理通报表扬活动过程中的群众举报,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谁主办,谁撤销”的原则予以撤销:

(一)为获取评通报表扬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评选程序的;

(三)获得通报表扬后,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或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等行为,影响恶劣的;

(四)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撤销通报表扬的,由有关处室报经人事处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八条 通报表扬获得者应当珍视并保持荣誉,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维护声誉。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气象局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