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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7年09月26日 2017年09月26日 文号:
效用状态: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部门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以(县、市)为重点进一步推动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工作的通知》(中稳办〔2012〕17号)及《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办法》,不断提高气象部门社会安全事件快速应急处置能力,维护部门的安定稳定,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中央及自治区相关文件及办法要求,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内蒙古自治区气象部门内的各类社会安全事件。 

第三条  社会安全事件是指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以及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 

第二章   社会安全事件分级 

第四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办法》,社会安全事件按照其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 

(一)一般(Ⅳ级),有气象部门职工参与到1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或气象部门受到冲击造成财产损失的事件。 

(二)较大(Ⅲ级),有气象部门职工参与到1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或气象部门受到冲击造成较大财产损失以下的事件。 

(三)重大(Ⅱ级),有气象部门职工参与到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或气象部门受到冲击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事件。 

(四)特别重大(Ⅰ级),有气象部门职工参与到20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或气象部门受到冲击造成严重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三章   社会安全事件处置原则 

第五条  社会安全实事件处置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自治区气象局对自治区气象部门社会安全事件处置工作负总责。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岗位责任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齐抓共管,最大程度地减少社会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不良社会影响。 

(二)以防为主、防患未然。做好处置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加强应急科普宣教工作,提高气象部门的公共安全和自我防护意识。在各项重大决策出台时充分考虑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争取群众理解和支持。加强信访工作,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从源头上防止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大规模社会安全事件发生。 

(三)反应灵敏、密切配合。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调动各方面力量,形成统一指挥、行动迅捷、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理等各环节紧密衔接。同时,加强与公安、武警、卫生等有关部门协调沟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科学决策提供及时可靠的依据。 

(四)综合施策,防止激化。注意调整工作方法和策略,慎用强制措施。通过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五)果断处置、依法打击。对于暴力犯罪和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章  指挥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自治区气象部门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由自治区气象局局长任组长,自治区气象局局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自治区气象局机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社会安全事件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管理和协调; 

(二)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决定有关重要事项,提出重大决策建议,采取处置措施; 

(三)及时向地方政府及上级部门报送有关情况,组织事件信息的发布; 

(四)必要时派人员赶赴现场指导调查处理、紧急救援和慰问; 

(五)负责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气象部门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事件应急办公室”),由自治区气象局办公室主任任主任,自治区气象局办公室分管主任和机关服务中心主任为副主任,机关处室和机关服务中心有关人员为成员。应急办公室挂靠在自治区气象局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工作指导、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日常信息监测、采集、汇总、分析与组织协调,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结合具体情况提出预警及预案启动的建议,起草相关文件; 

(二)根据社会安全事件的性质,分别向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汇报情况,联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 

(三)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制定应急措施,督促、指导部门安全事件应急工作; 

(四)跟踪了解事件的进展情况和处置情况,及时向地方政府、上级主管气象部门及相关部门进行情况上报; 

(五)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实行分级协调,全区各级气象局负责与相应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联络、协调,建立相应的应急协调机制,争取有关部门的应急支援、配合。应急协调工作应由各级应急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 

第五章  预   警 

第九条  全区气象部门要建立信息网络,加强对部门内部不稳定因素的掌握和研判,建立完善预警工作机制。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监测到的信息进行分析,及时发现事件苗头,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强化信息报送工作,增强信息分析的广度和深度,对早期发现的事件及时预警,对可能发生的危机信息、情报及时处理,作出科学的判断,积极加以防范。 

第十条  各级气象部门要明确建立信息报告责任制,明确报告责任人及其职责。社会公共安全性事件发生所在气象局站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各级气象局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 

第十一条  预警分级与信息通报 

(一)蓝色预警:预计将要或已经发出的一般(Ⅳ级)以上社会安全事件,且事件即将临近。 

(二)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社会安全事件,且事件即将临近。 

(三)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社会安全事件,且事件即将临近。 

(四)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以上社会安全事件,且事件即将临近。 

各级预警信号通报与解除: 

1. 蓝色预警和黄色预警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确认后,由安全事件应急办公室负责通报或解除。 

2. 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负责通报或解除,并在2小时内上报上级主管气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 

3. 为确保社会稳定,预警信息只通报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确定的通报范围。 

第十二条  预警响应 

(一)各级气象部门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情况属实的,立即报当地维稳部门及上级气象主管部门。 

(二)事发气象部门要根据职责和预警级别启动各自应急预案,同时考虑时间可能发生的方式、规模、影响,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开展先期处置,努力将事件化解在萌芽状态。并视情况安排人员、物资、资金等,做好与武警部队的协调,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 

(三)事发时应立即采用有线电话、传真等报告方式将有关情况报告本级气象部门安全事件应急办公室。安全事件应急办公室在接报后一小时内分别向地方政府及上级气象主管部门及时汇报。除特别重大的紧急情况,信息报告应遵循逐级上报的原则。 

上报内容包括突发性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经过、结果、目前形势、已采取措施,安全事件应急指挥负责人联系方式,以及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  应急响应与处置 

第十三条  社会安全事件按事件级别分级响应。 

(一)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由自治区气象部门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二)一般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在自治区气象部门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安全事件应急办公室统一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三)扩大应急响应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由自治区气象部门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处置社会安全事件,一般按照先期处置、现场处置和善后工作的程序依次进行。 

(一)先期处置。突发性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领导应迅速赶赴现场,并及时成立现场指挥小组,在自治区气象部门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指挥、协调、组织、动员本单位应急力量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变化。同时,要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紧急控制、救援和撤离等工作,确保场所内秩序稳定。 

(二)现场处置。根据自治区气象部门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命令,按照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化解矛盾,控制事态发展,人员及应急资源由自治区气象部门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统一调度。 

1. 引导劝离。发生社会安全事件后,本级气象部门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了解事件的起因和有关情况,提出工作方案,参与现场处置,并面对面地做好群众工作,告知当事人通过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引导人员尽快离开现场,防止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 

2. 宣布规定。自治区气象部门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要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录制宣传提纲,现场播放,并要求事件参与人员限时离开现场。 

3. 强行离开。在劝离无效的情况下,对严重妨碍正常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的社会安全事件,要以公安机关为主,部门配合,强行将事件参与者带离现场。遇有紧急情况,可不经上述程序,立即采取强制性措施将有关人员带离现场。 

4. 强行驱散。在特殊情况下,对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危害社会政治稳定的社会安全事件,协助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强行将参与事件的人员驱散、驱离现场。 

5. 对气象部门前去地方政府上访的群众,本级气象部门负责劝返、接回工作。 

(三)善后工作。社会安全事件平息后,事发气象部门需开展经验总结、依法处理相关人员等后续工作。 

1. 及时开展对社会安全事件中伤亡群众的救治及其他善后工作处理,恢复正常秩序。 

2. 对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兑现,消除可能导致事件反复的不安定因素,同时,加强跟踪和督查,进一步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3. 事件处置结束后,应及时对事件基本情况、采取措施和处置结果等情况进行总结,并在3日内上报上级气象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 

第七章  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  信息报告。 

(一)信息报告的内容。社会安全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事件经过、参与人数、现场情况和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发生原因及发展趋势分析;事件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和下一步工作方案;其他需报告的事项。 

(二)信息报告的时限。一般社会安全事件,事发部门应在事发1小时内向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上级气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较大以上事件的信息,应在事发同时报送;详细信息应在事件发生2小时内上报。 

(三)对于事件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转化为特别重大、重大事件,不受事件级别标准限制,必须立即报告地方维稳办及上级气象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社会安全事件一般不公开报道,确需报道的,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及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在当地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统一组织新闻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应该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遵守纪律的原则。要加强舆论引导,对国内外歪曲性报道或谣言及时驳斥和澄清。 

第八章  应急保障 

第十七条  信息保障。建立健全社会安全事件信息收集、传播、处理、报送各环节工作制度,完善气象部门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送系统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性良好。要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器材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通畅。 

第十八条  物资保障。各级气象部门应建立健全社会安全事件物资储备制度。车辆、照明、灭火等设备、器材应实行专人保管和维护,储备物资应存放于安全稳妥、交通便利的区域。 

第十九条  经费保障。优先保证预防和处置社会安全事件所需经费,保持一定数量的应急资金,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第二十条  人员保障。各级气象部门应组建处置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备队,一旦发生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一条  制度保障。及时制定和修订本部门处置社会安全事件涉及的规范性文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制度支持。 

第九章   培训与演练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气象部门要制定应对突发性事件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加强对应急指挥人员、应急管理人员和各类应急操作人员的应急管理、专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工作。培训要理论结合实践,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检验应急力量协调配合、现场处置的能力和应急专业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及时总结应急处置经验,不断提高社会安全事件防范水平及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章   表彰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表彰奖励。各级气象部门定期组织对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对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办法,对在处置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气象部门各级领导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应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绩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执行有关规定或执行不力,作出错误决策,侵害群众利益,引发社会安全事件或导致事件升级、事态扩大的; 

(二)对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不认真解决,失职、渎职,甚至怂恿群众到上级机关非法集体上访,导致发生社会安全事件的; 

(三)因泄露国家秘密或违反工作纪律等行为,导致群众非法集体上访或引发事件的; 

(四)事件发生或不及时报告,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失当,甚至阻挠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如实上报情况、及时开展处置工作,造成可以避免的影响和损失未能避免的; 

(五)在预防和处置事件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预案由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