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气象部门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函〔2019〕6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文件规定,编制2021年包头市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本报告由上一年度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共六个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意见,请与包头市气象局办公室联系。(地址:包头市青山区林北路;邮编:014030;电话:0472-5153927;传真:0472-5153927;电子邮箱:btsqxj@163.com)
一、总体情况
(一)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全市各级气象部门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落实的工作机制,确保信息公开及时准确、有序有效;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审核制度,确保公开信息的规范与安全。
(二)不断拓展政务公开渠道。全市各级气象部门通过政务大厅、局务公开大屏、信息公示栏,依法公开各类信息;并充分利用微博、微信、今日头条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公开各类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三)持续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全市各级气象部门及时通过多种平台,主动对外公开社会服务、行政审批事项、权责清单、法律法规、人事任免、资金信息、应急管理等内容,积极通过视频、图解等形式解读相关政策,有效回应了社会舆论。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12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
行政强制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
2.重复申请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
(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
3.其他 | |||||||||
(七)总计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问题
1.信息公开内容单一,发布信息量较少;
2.公开渠道、公开方式仍不够开阔。
(二)改进措施
1.加强业务培训,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重要学习内容,不断调整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拓展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创新公开方式,对主动公开的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要及时如实地进行公开。
2.加强信息公开管理,严格审批流程,对公开时间、公开内容加强监管,同时开展专项检查,及时修改完善。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暂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