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政策文件发布机构: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
发布日期: 2026年6月25日 2026年6月25日 文号:内气规发〔2026〕1号
效用状态: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气象行业基本情况统计调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行业基本情况统计调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依法维护气象数据安全,全面了解全区行业气象台(站)基本情况、气象监测装备建设与运行使用状况,为自治区及各级相关部门科学制定有关政策、进行宏观管理提供详实数据支撑,提升气象资源统筹利用水平,更好为社会公众提供气象信息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规章,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气象行业基本情况统计调查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气象行业基本情况统计调查工作,是指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全区各类行业气象台(站)、气象观测设施情况及相关业务信息进行采集、汇交、审核、上报等全部工作的总称。

第四条 气象行业基本情况统计调查工作坚持依法规范、统筹协同、分级负责、如实填报、高效便捷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区气象行业基本情况统计调查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审核报送。

各盟市、旗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行业基本情况统计调查工作的具体实施、数据收集汇交、审核报送。

全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从事气象观测设施建设、管理的各类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要协助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开展统计调查工作,负责确定本单位联络人员,报送本单位气象观测台站、观测设备相关信息和行业气象监测相关业务情况,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数据核实等相关工作,并保证所提供的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 气象行业基本情况统计调查的对象,包括全区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从事气象观测设施建设、管理的各类企业、社会组织等部门建设、管理的各类行业气象台(站)、气象观测设备。

第七条气象行业基本情况统计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行业气象观测设备(站)基本情况、行业气象监测设备类型与日常管理情况、行业气象监测相关业务等情况(具体内容见附件)。

第八条 气象行业基本情况统计调查要统一使用由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标准模板进行信息填报。

调查信息主要集中在自治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的,各行业部门可以直接向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进行汇交。

调查信息主要集中在盟市或者旗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的,各行业部门可以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进行汇交,逐级报送至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

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对汇交来的数据进行质量控制,采取旗盟区三级审核、算法校验、集中校验、交叉联审等手段,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数据安全管理,规范数据传输、存储、使用、归档流程,限定气象行业管理工作使用。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数据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