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 | |
发布日期: 2025年5月6日 2025年5月6日 | 文号:内气规发〔2025〕2号 | |
效用状态:有效 |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各有关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办法》于2025年4月28日经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
2025年5月6日
内蒙古自治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以下简称质量考核)工作,提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检测质量考核管理办法》《建筑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21431-2023)《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通则》(QX/T 317-2023)等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进行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质量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质量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质量考核工作每年度至少开展1次,每次不少于应考核资质单位数量的30%,3年覆盖全部资质单位。
第六条 区外资质单位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检测业务纳入质量考核。
在内蒙古自治区无固定办公地点的区外资质单位,按照考核组要求到指定地点接受考核。
第二章 考核要求
第七条 质量考核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制定考核计划;
(二)组建考核组;
(三)抽样确定考核项目;
(四)确定考核方式;
(五)实施质量考核并记录;
(六)编制考核报告;
(七)审核考核报告;
(八)公布考核情况并归档。
第八条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质量考核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责任心强,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二)熟练掌握、运用雷电防护知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技能和雷电防护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三)从事防雷业务技术或者管理工作,有丰富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科研、教学或者管理实践经验;
(四)具有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等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防雷工作5年以上。
第九条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于质量考核开始前,组建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组建考核组,开展质量考核工作。
考核组成员从质量考核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般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有1人是高级职称人员。考核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成员应当与被考核单位无利害关系,并对被考核单位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 考核组应当对被考核单位已完成的全部检测项目进行分类,分别随机抽取各类别5%的项目进行质量考核,每个单位最少抽取2个,最多不超过10个。
第十一条 考核组应当通过书面记录、录音录像等方式对考核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十二条 考核组应当根据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公布的考核表(附件1、2、3)逐项开展考核,并对考核结论负责,最终出具考核报告(附件4)。
第十三条 考核组根据考核的客观公正原则和工作需要,可以对被考核单位提供的考核资料进行复印、翻印、拍照或者录像,复印材料由被考核单位加盖公章后留存备查。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 质量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和档案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运行;
(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三)检测专用仪器设备是否经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四)检测方法、设备使用和检测数据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或者规定;
(五)涉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对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颁发资质的被考核单位,考核方式为项目考核和综合考核。在项目考核基础上开展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以综合考核结果为准。
(一)项目考核包括资料检查和项目验证。
资料检查,是指对所考核项目的检测合同、检测方案、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仪器仪表使用记录等进行检查。资料检查应检查所有抽检项目。
项目验证,是指由被考核单位对所检测项目的全部或者部分要素(参数)进行现场复核检测和验证工作。项目验证应抽检不少于50%的项目,2个及以下项目应全部验证。
(二)综合考核包括资料检查和现场核查。
资料检查是指对被考核单位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质量管理、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及档案管理等书面资料进行检查。
现场核查是指对被考核单位的办公场所、安全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人员及仪器设备等信息进行现场查验考核。
第十六条 对区外检测资质单位考核方式为项目考核。考核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检测业务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考核中资料检查和项目验证满分均为100分。检测项目只开展资料检查的,资料检查得分高于90分(含)时,该项目考核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检测项目开展资料检查和项目验证的,资料检查和项目验证得分均高于90分(含)时,该项目考核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综合考核结果按照判定标准分为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见附件1)。考核分项全部为合格时,综合考核应判定为合格;考核分项“不合格”项为5项或者5项以下为一般不合格;考核分项“不合格”项超过5项或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时,判定为严重不合格。
第十八条 在质量考核过程中,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考核结论直接判定为严重不合格等次:
(一)拒绝考核或者不配合考核组开展质量考核工作的;
(二)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不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
(三)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
(五)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六)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七)以分公司名义出具检测报告(加盖分公司印章)的;
(八)检测数据错误致使综合结论判断错误的;
(九)项目考核合格率低于60%的;
(十)项目验证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的。
第四章 考核结果应用及监督
第十九条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质量考核结果进行审查,审查后的考核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对区外资质单位的质量考核结果在向社会公布的同时应及时通报其资质认定机构。
第二十一条 被考核单位年度质量考核结果为“一般不合格”或“严重不合格”的,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责令被考核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被考核单位整改期间不得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升级,不得承揽新的检测业务。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颁发资质的被考核单位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相应资质条件的,依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资质单位在自治区质量考核结果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检测活动的质量考核结果一并作为资质单位资质延续、升级和信用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质量考核过程中,发现被考核单位违反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规定的,由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组工作人员在质量考核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综合考核表
2.内蒙古自治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项目考核表(资料检查)
3.内蒙古自治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项目考核表(项目验证)
4.内蒙古自治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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