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 | |
发布日期: 2025年5月6日 2025年5月6日 | 文号:内气规发〔2025〕3号 | |
效用状态:有效 |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各有关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管理办法》于2025年4月28日经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
2025年5月6日
内蒙古自治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管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行为,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年度报告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以下简称检测活动),以及气象主管机构对检测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开展电力和通信行业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应同时遵守其行业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资质单位资质认定、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资质单位登记报告、自治区范围的检测质量考核和全区资质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并组织全区范围内开展专项检查督查。
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资质单位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质单位检测活动要求
第四条 资质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规定范围内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禁止下列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行为:
(一)未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单位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二)未取得营业执照的资质单位分支机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三)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加盖分支机构检测专用章;
(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已注销或者已失效仍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
(五)乙级资质单位承接《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检测行为。
第五条 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挂靠《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行为:
(一)资质单位将持有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提供其他单位有偿或者无偿使用;
(二)资质单位相互借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承揽检测业务;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租、出借、挂靠行为。
第六条 资质单位从事检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与委托单位签订检测合同(协议)时,应当出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明确告知应当检测的全部雷电防护装置及相应检测项目,并按照合同约定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第七条 禁止下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行为:
(一)签订检测合同(协议)的资质单位通过合作、联营、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所承包的检测项目全部转包给其他检测单位;
(二)资质单位将所承包的检测项目转包、分包给个人;
(三)检测合同(协议)没有约定,又未经委托单位认可,资质单位将所承包的检测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
(四)资质单位将中标的检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检测资质和能力的单位;
(五)资质单位将中标的检测项目转包给其他资质单位;
(六)资质单位将其承接的检测分包项目再次进行分包;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第八条 资质单位应当派出2名以上(其中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应当派出3名以上)具有相应能力的检测人员开展检测服务,并向委托单位提供检测人员身份信息等相关信息,接受委托单位核验。
第九条 检测人员应当熟知防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具备所需的专业知识与技术能力。
第十条 资质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检测人员不同时在2个及以上资质单位兼职从业。
第十一条 资质单位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诚信原则,确保其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并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数据、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资质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所依据的技术标准应当现行有效,报告格式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检测结论应当完整明确。检测报告应当经检测人、审核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资质单位印章。
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在检测原始记录表及检测报告上虚假签名;
(二)未实施现场检测而出具检测报告;
(三)出具的检测报告有虚假检测点或者虚假检测数据;
(四)对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的关键内容进行涂改、伪造;
(五)技术负责人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虚假审核批准,或者出具的检测报告未经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
(六)检测报告数据与检测原始记录数据严重不一致;
(七)使用的检测仪器未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或未在有效期内;
(八)冒用其他单位的检测资质出具检测报告;
(九)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四条 资质单位发现委托单位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存在重大防雷安全隐患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单位并提出书面整改建议,委托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向当地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资质单位应当健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定期检定或者校准专用仪器设备,及时开展人员培训,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第十六条 资质单位应当在资质证有效期内,保证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持续符合相应资质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由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检测理论知识和操作技术能力考核,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准予变更。未及时提出申请的,按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资质单位应当从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次年起,通过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于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填报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符合《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年度报告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是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延续和升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资质单位应当客观、真实记录检测情况,并建立完整的检测档案。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项目检测技术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定期项目检测技术档案保管期限为至少2年。
第十九条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单位在资质证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法人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申请办理资质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资质单位应当加强分支机构管理,定期检查检测业务开展情况,对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检测能力培训,对分支机构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资质单位,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检测活动,应当及时向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内蒙古自治区区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信息登记表(附件)原件,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所填信息真实、有效,加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2.资质相关信息要与《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保持一致,完整填写全国分支机构设立情况。
3.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甲级资质单位拟在内蒙古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人员不得少于3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乙级资质单位拟在内蒙古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人员不得少于2人。
4.拟在内蒙古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仪器设备清单要全面,符合相应资质要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甲级资质单位仪器设备为19件,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乙级资质单位仪器设备为17件,检定或者校准要在有效期内。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正、副本复印件;
(三)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资质单位报告有效期为一年,报告有效期满或者主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报告。已报告并经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的对外公布的资质单位,应当在每季度最后10天内向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报送本季度检测项目清单。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质单位及其检测人员应当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对资质单位是否持续符合相应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对不再符合相应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资质单位整改期间不得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延续、升级,不能承揽新的检测业务,已签订的检测业务要中止检测活动。
甲级资质单位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甲级资质条件的,可以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未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的,予以撤销资质。乙级资质单位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乙级资质条件的,予以撤销资质。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建考核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检测活动的资质单位进行检测质量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资质单位资质延续、升级和信用管理的依据。
在检测质量考核中发现资质单位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对资质单位、检测人员、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信息纳入资质单位信用档案,并作为资质单位资质延续、升级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就有关事项询问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气象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气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气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内蒙古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区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信息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