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 | |
发布日期: 2025年5月6日 2025年5月6日 | 文号:内气规发〔2025〕4号 | |
效用状态:有效 |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盟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各有关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认定实施细则》于2025年4月28日经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
2025年5月6日
内蒙古自治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认定工作,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细则》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除电力、通信之外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认定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
第五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资质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六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二章 资质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需包含“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等字样);
(二)具有满足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
(三)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在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并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四)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和良好信誉;
(六)用于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者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 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一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等工作两年以上,并具备乙级资质等级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二)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附件1)。
第九条 本细则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技术负责人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等工作两年以上要求,技术负责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中的1种或者几种,每年度提交1份,共提交至少2个年度的证明材料:
(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
(二)已经实施的由本人设计或者参与设计的防雷工程设计方案;
(三)已经实施的由本人设计或者参与设计的建筑物电气设计或者施工图纸。
以上证明材料中应具有技术负责人本人签名,并加盖技术负责人当时所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或者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单位公章。
技术负责人还应提交其在所属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证明材料(社保缴纳时间应与本条第一款所提交材料作出时间相符)。
第十条 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二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六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四年以上,并具备甲级资质等级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二)近三年内开展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不少于二百个,且未因检测质量问题引发事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经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质量考核合格且项目合格率达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附件1);
(四)取得乙级资质三年以上。
第十一条 本细则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技术负责人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四年以上要求,技术负责人应当提交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共提交至少4个年度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中应具有技术负责人本人签名,并加盖技术负责人当时所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公章。
技术负责人还应提交其在所属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社保缴纳时间应与所提交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作出月份相符)。
第十二条 本细则第十条第(二)项中规定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数量认定原则如下:
(一)各单位提交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应当签订检测协议或合同,应当出具检测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
(二)检测项目,各单体属于同一项目、同一地理位置,虽签署多份检测协议或合同,仍视为一个检测项目;
(三)同一委托单位有多个不同地理位置的被检场所时,每个地理位置的项目可视为一个检测项目,但是应提供单独的检测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通过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提交申请。
第十四条 符合本细则第七条和第八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乙级资质。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附件2);
(二)《专业技术人员简表》(附件3),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
(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附件4);
(四)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以及检定或者校准证书;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附件5)。
第十五条 符合本细则第七条和第十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甲级资质。申请单位除了提交本细则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近三年已完成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表》(附件6);
(二)近三年二十个以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的相关资料(相关资料包括检测委托协议书或检测合同、检测报告、原始记录)。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提交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按要求提交技术职称证书。
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
第十七条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延续的单位,应当在资质证有效期满三个月前,通过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向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提交资质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到期自动失效。
第四章 资质审查
第十九条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现场核查小组,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组织机构情况、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仪器设备情况、质量管理情况、档案管理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和信用管理等情况,核查过程应保存必要的影像资料。
现场核查小组根据核查情况填写《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现场核查记录表》(附件7),并经双方签字确认。核查结束后,现场核查小组应形成《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现场核查报告》(附件8)。
第二十条 现场核查发现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的,现场核查不予通过,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按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五章 资质评审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委托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资质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负责。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自治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专家库,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受理资质申请后,从自治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五名以上奇数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一般由评审委员会委员推选产生。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遵守评审纪律,与申请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应当在评审前向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说明,主动回避。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评审原则组织评审,并向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如实报告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按照评审委员会的要求开展评审工作,遵守评审纪律,对自己的评审意见负责。
第二十四条 资质评审包括现场考核和会议评审。
评审活动全程录制影音资料并存档,存档期为五年。
第二十五条 现场考核包括理论考核和技术能力考核。评审委员会委派2人以上组成的现场考核小组进行现场考核。
现场考核采取集中方式进行。现场考核小组对考核结果负责。
第二十六条 理论考核采取集中、闭卷考试的方式,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在每年上、下半年各组织一次理论笔试,笔试内容为雷电防护管理法律法规和雷电防护技术相关知识。考试大纲通过门户网站对外统一公布。
第二十七条 申请单位提交的《专业技术人员简表》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参加理论考核。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参加理论考核人数不少于四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不少于一人;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参加理论考核人数不少于八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不少于两人。各申请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参加理论考核。
第二十八条 参加理论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答题正确率达到百分之六十为合格,不设补考。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同一申请单位参加考试的,笔试合格成绩在两年内同一等级资质评审中有效。
第二十九条 申请单位技术负责人理论考试答题正确率未达到60%的,经申请单位申请,可终止现场考核。申请单位需填写《终止现场考核申请表》(附件9)。
第三十条 技术能力考核要求申请单位在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指定的考核场所实地进行检测技能现场操作,技术能力考核要在指定时间内完成。申请乙级资质的,检测技能现场操作考核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申请甲级资质的,检测技能现场操作考核为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第三十一条 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从提交的《专业技术人员简表》中选派四名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技术能力考核,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一人;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从提交的《专业技术人员简表》中选派八名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技术能力考核,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两人。各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参加技术能力考核。
第三十二条 现场考核小组应当对参加现场考核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核对。如发现冒名顶替等弄虚作假行为,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按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现场考核结束后,现场考核小组汇总考核情况,填写《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现场考核记录表》(附件10),由双方签字确认,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三十四条 会议评审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会议评审应当结合现场核查情况,并听取现场考核小组对申请单位的现场考核情况汇报。
第三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按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委员评审表》(附件11)所列项目进行评审。
(一)评审委员会委员对评审表中项目内容有疑问的,应当提交评审委员会讨论确定。
(二)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对评审表中的内容逐项进行评定,分项评审中,存在以下四种情况之一的,评审不通过:有一个及以上带**号项不符合的;有二个及以上带*号项不符合的;有一个带*号项不符合同时有三个及以上无*项不符合的;有六个及以上无*项不符合的。评审委员会委员完成评审后签名确认。
(三)评审委员会对评审表进行汇总,讨论形成评审意见,并确定评审结论。
(四)评审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两种,评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为通过。
(五)评审委员会意见表(附件12)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确认,并提交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后,通过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审查时限,但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通过认定的,颁发《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并在作出认定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未通过认定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资质认定结果在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门户网站公开,并同步录入内蒙古自治区协同监管平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设备表
2.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
3.专业技术人员简表
4.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有关要求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关要求
6.近三年已完成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表
7.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现场核查记录表
8.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现场核查报告
9.终止现场考核申请表
10.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现场考核记录表
11.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委员评审表
12.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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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1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