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 | |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12日 2022年12月12日 | 文号:内气发〔2022〕99号 | |
效用状态:有效 |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气象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中国气象局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是指采取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托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开展本部门或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主要包括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升放气球单位、气象信息服务单位的检查)、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以及检查内容等内容。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完成后于10个工作日内录入监管平台并在相关网站公示。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通过录入、认领等方式在监管平台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并进行动态管理。
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包括执法检查人员的姓名、职务、执法证号、工作单位和业务专长等信息,并根据执法检查人员的变动情况及时更新维护。
第八条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及相关要求,在每年的1月底前制定本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录入监管平台。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可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调整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录入监管平台并在相关网站公示。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当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确保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各类抽查对象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左右。对于涉及防雷安全等重要领域的,抽查比例不设上限,但应当避免重复检查。
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检查前制定抽查工作方案,明确抽查事项、抽查方式、检查日程安排以及工作进度等事宜并对外公布。
第十条 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委托下级气象主管机构进行检查,并应在检查对象名单抽取后5个工作日内派发至下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开展检查工作时可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和网络监测等方式。
第十二条在检查过程中,执法检查人员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并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但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执法检查人员在开展检查工作时,应当佩戴或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事由、检查依据、权利义务、救济渠道等内容,听取被检查单位的陈述、申辩,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如实填写《随机抽查检查表》。采取实地核查的,应当由被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对检查情况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邀请相关人员签字见证。
第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完成检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监管平台。
第十六条 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在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按照“一次一档”原则,将《随机抽查检查表》和在检查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随 机 抽 查 检 查 表
检查部门 | |||
抽查事项 | |||
检查方式 | |||
执法检查 人 员 | 姓 名 | 执法证件名称 | 执法证件编号 |
被检查对象 | 名 称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地 址 | |||
检查对象意 见 | 检查情况是否属实: 负责人签字(盖章): | ||
检查情况及 处理意见 | 检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
检查组 负责人意见 | 检查组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发起部门 负责人意见 | 发起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1.被检查对象为市场主体的要注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被检查对象为产品、项目、行为的在名称栏中注明。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事项1 | 检查对象2 | 事项类别3 | 检查方式4 | 检查主体5 | 检查依据6 | 检查内容 |
注:1.抽查事项为具体要随机抽查检查的领域;
2.检查对象为抽查事项对应的被检查市场主体范围;
3.事项类别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
4.检查方式分为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5.检查主体为具体实施随机抽查检查的部门;
6.检查依据为法律法规规章所授予行政执法部门监管市场的具体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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