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政策文件发布机构: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17日 2020年11月17日 文号:内气发〔2020〕95号
效用状态: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气发〔2019〕123号),为组织做好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区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z1] 

第三条 办公室是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内蒙古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职能,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组织制定政府信息公开规章制度、工作规则;

(三)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

(四)负责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前的审查;

(六)组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七)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

(八)办理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机关各处室是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应当在办公室统一组织下,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官方网站(nm.cma.gov.cn)是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网站发布的政府信息,机关各处室应按照流程提供公开内容,内蒙古气象服务中心负责编辑发布。网站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方便公众获取政府信息。

第六条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公开方式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七条 机关各处室公开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程序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八条 办公室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组织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根据变化及时更新。

第九条 办公室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组织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于次年1月31日前在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官方网站公布。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应当依法公开以下信息:本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直接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负责保存的政府信息。

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制作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牵头的由本机关负责公开,但公开前应当征得其他行政机关同意;其他行政机关牵头的,由牵头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十一条 本机关以下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机关各处室应当根据职责及时、准确地予以公开,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一) 气象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

(二)内蒙古气象部门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内蒙古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和相关政策;

(四)内蒙古气象事业发展情况;

(五)内蒙古气象部门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六)内蒙古气象部门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内蒙古气象部门人事任免信息、全区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有关信息。

(八)内蒙古气象部门气象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九)内蒙古气象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应对情况;

(十)内蒙古气象局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本机关以下政府信息属于不公开范围: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领导批示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第十三条 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四条 机关各处室应当主动公开第十一条规定的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

第十五条 办公室应当组织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协调发布机制,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除了在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官网发布外,还可以通过内蒙古气象部门政务新媒体和新闻发布会、社会主流媒体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官网渠道信息公开的流程是:机关各处室按照主动公开目录分工,确定专人负责“信息发布—政务公开”模块公开内容的起草、更新和维护工作,信息员起草的信息通过保密审查后推送至内蒙古气象局门户网站。内蒙古气象局政务新媒体和新闻发布会、社会主流媒体的公开由区局办公室根据各处室已公开的信息,选择需社会各界广泛知晓的内容再次发布。

第十六条 本机关依托气象政务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和发布程序。发文类政府信息,在“公文管理”模块中与公文制发过程同步进行公开审查;没有通过“公文管理”模块制作的政府信息,通过在“信息发布—政务公开”模块中进行公开审查。

第十七条 “公文管理”模块设置“是否公开”必填项,提供“对外公开”“内部公开”“不公开”三个公开属性选项。选择“对外公开”的,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择“内部公开”的,不主动向社会公开,但可以在内部公开和接受社会申请公开;选择“不公开”的,对内对外均不公开,也不接受社会申请公开。

发文拟稿人应当根据《条例》和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作出初选。审批各环节责任人应当对“是否公开”提出意见,没有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拟稿人意见。拟稿人在流程结束前,应当根据领导审批意见最终选定公开属性。

办公室应当对推送到“信息发布—政务公开”模块的公文信息进行审查。审查确认公开的,推送到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官方网站发布;对公开属性有异议的,提出修改意见并退回承办单位进行重审,是否公开的最终决定由承办单位作出。

第十八条 确认需要对外公开但没有通过“公文管理”模块运转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信息发布—政务公开”模块进行公开前审查。审查流程由信息责任人起草并启动,各审批环节应当明确提出审查意见,信息责任单位负责人提出终审意见,同意公开的由系统自动将信息推送到内蒙古气象局官网发布。

第十九条 属于本机关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责任单位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应当采用包括信件、邮件传真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当面口头提出,由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书面申请,申请人以签名、签章或其他有效方式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信息载体以及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载体形式可选纸质件或电子件,送达方式可选邮寄、电子邮件或自取。载体形式和送达方式只能分别选择一种。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统一受理和答复本机关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转交相关处室进行处理,由相关处室提出拟答复意见,经相关处室负责人审查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对外进行答复。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核。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可以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日期;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日期;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日期;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或者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日期;

(四)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要求申请人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补正件后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日期。

第二十七条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八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的,由办公室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意见的,本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规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九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根据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经检索确认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为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已制作完成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另行分析、加工、制作的,可以不予提供。

(七)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八)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气象预报预警、气象数据等气象业务服务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的渠道和联系方法;

(九)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申请人信访、投诉、举报等渠道;

(十)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十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三十条 本机关通过《内蒙古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的方式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由办公室汇总承办单位的意见后制作,包括答复意见和救济途径两个部分内容,落款加盖“内蒙古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代章”(内蒙古气象局办公室公章)。

第三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按照申请人选择的方式和途径将告知书送达申请人。通过邮寄送达的,应当选择中国邮政寄送,不得选择其他快递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应当保存已发送的邮件;申请人自取的,应当履行交接签字手续。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本机关更正。本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职能范围的,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三十三条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同一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根据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三十四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办公室可以将该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第三十五条 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等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中国气象局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内蒙古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受中国气象局监督。办公室作为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定期通报工作情况。

第三十九条 办公室应当会同人事部门,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制度、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开展培训和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发布气象预报预警、公开气象数据等气象业务服务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中国气象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7日起实行。

第四十三条 各盟市气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