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 | |
发布日期: 2025年5月14日 2025年5月14日 | 文号: | |
效用状态:有效 |
《内蒙古自治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办法》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2年,中国气象局制定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检测质量考核管理办法》(气发〔2022〕71号),气象行业标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通则》(QX/T317-2023)也于2023年12月起实施。自雷电防护检测服务市场开放以来,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检测行为的监管是各级气象主管机构重要职责之一。近年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先后制定印发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规范性文件,对检测资质单位的检测项目开展较为全面的质量考核。
二、制定依据
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检测质量考核管理办法》和《建筑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21431-2023)《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通则》等有关规定制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五章二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考核要求、考核内容和方式、考核结果应用及监督和附则。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一)明确了质量考核的组织机构和适用范围。质量考核工作由内蒙古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开展。考核对象为我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以及在我区有检测项目的区外资质单位。
(二)规定了考核频次及考核比例。质量考核工作每年至少开展1次,每次不少于应考核资质单位数量的30%,三年覆盖全部资质单位。考核组应当将被考核单位已完成的全部检测项目进行分类,分别随机抽取各类别5%的项目进行质量考核,每个单位最少抽取2个,最多不超过10个。
(三)明确了考核内容和方式。一是针对区内资质单位,考核方式为项目考核和综合考核。在项目考核完成基础上,开展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以综合考核结果为准。二是对区外检测资质单位仅开展项目考核,即该资质单位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检测业务的情况。三是对项目考核和综合考核的具体内容作出详细规定。
(四)规范了考核评分标准和结果判定标准。一是对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不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超资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出借或挂靠资质证、检测中弄虚作假等十种情形直接判定为严重不合格等次。二是分别制定《综合考核表》和《项目考核表》,详细规定考核项及扣分规则。综合考核共8个方面32项内容;项目考核分为资料检查和项目验证,其中资料检查5个方面26项,项目验证9个方面16项内容。
(五)规定了考核结果的应用。一是对区内资质单位的考核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区外资质单位的质量考核结果在向社会公布的同时,通报其资质认定机构。二是明确对质量考核结果“不合格”单位的要求。责令被考核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同时要求被考核单位整改期间不得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升级,不得承揽新的检测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