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 | |
发布日期: 2025年5月14日 2025年5月14日 | 文号: | |
效用状态:有效 |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部门社会监管工作约谈办法》解读
一、制定背景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依法承担着气象预报预警发布与传播、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雷电灾害防御、升放气球、气象信息服务等社会管理职能。面对日益复杂的监管形势,为进一步加强气象部门社会监管工作,提高监管效能,转变监管方式,通过约谈方式将非强制性方式执法运用到监管之中。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十五条。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一)明确社会监管的定义。社会监管是指由法律法规赋予气象部门监督管理职能,对从事雷电灾害防御、升放气球、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气象预报预警发布与传播、气象信息服务、气象资料使用、气候可行性论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人工影响天气、涉外气象探测等相关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
(二)明确约谈的定义。约谈是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所采取的,以约见谈话的方式,提醒、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落实主体责任、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行为。
(三)明确约谈主体和约谈对象。明确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为约谈主体,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为约谈对象,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作为被约谈人。
(四)明确约谈程序。对约谈启动、约谈通知、约谈内容、约谈记录和约谈存档五个程序做了详细规定。
(五)明确约谈人员纪律要求和对被约谈人员提出具体要求。约谈人员应尊重、维护被约谈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被约谈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不得无故不参加约谈,不得推诿、拖延和干扰约谈,不得拒不整改、无故拖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