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政策解读发布机构:内蒙古气象局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18日 2020年12月18日 文号:
效用状态: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为了规范气象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合理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气象行政处罚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自治区气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2017年11月22日修订。共十五条,主要内容:1该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2气象违法行为一般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同时公布内蒙古自治区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3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次确定违法行为等级,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4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并在相应的执法文书中载明;5在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内蒙古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或盟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监督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责任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