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政策解读发布机构:内蒙古气象局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16日 2020年12月16日 文号:
效用状态:有效

内蒙古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编制解读

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6月正式执行。

(二)中国气象局新修订的《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及配套的《气象部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19年12月30日开始执行。

二、编制必要性

中国气象局修订印发的《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了新部署和新要求,《气象部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也有较大调整,此外,中国气象局办公室要求,在2020年年底之前,各省区气象局需完成新版政务公开系统上线工作,为修订区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明确各处室信息公开职责分工,完成新版政务公开系统上线任务,做好内蒙古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区局办公室牵头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三、编制过程

区局办公室于2020年3月牵头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并向各处室征求了意见建议。因需等待中国气象局完成新版政务公开系统的前期部署,文件暂缓送审。9月,按照中国气象局新版政务公开系统部署要求,区局办公室再次修改完善了实施办法,提交会议审阅后印发。

四、办法修订重点

(一)主动公开范围内容:

气象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内蒙古气象部门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内蒙古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和相关政策;内蒙古气象事业发展情况;内蒙古气象部门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内蒙古气象部门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内蒙古气象部门人事任免信息、全区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有关信息。内蒙古气象部门气象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内蒙古气象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应对情况;内蒙古气象局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不公开范围内容: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领导批示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的答复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根据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信息经检索确认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公开的信息为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6.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已制作完成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另行分析、加工、制作的,可以不予提供。

7.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气象预报预警、气象数据等气象业务服务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的渠道和联系方法;

9.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申请人信访、投诉、举报等渠道;

10.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11.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