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政策解读发布机构:内蒙古气象局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22日 2020年11月22日 文号:
效用状态: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经2010年11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改。

人工影响天气的概念: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政府职责:按照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是公益性事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拓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应用领域,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大活动保障、森林草原灭火、水库增蓄水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气象主管机构职责: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财政、发展改革、农牧业、水利等有关部门编制人工影响天气年度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相关部门职责: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督、民航、飞行管制、农牧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相关工作。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规定: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应当具备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及炮弹库、火箭库等基础设施,并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三)具有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系统和飞行管制部门保持联系的通信工具;

(四)具有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及业务规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条件规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适当的天气条件和作业时机;

(二)飞行管制部门已经批准作业空域和作业时限;

(三)作业联络通信畅通;

(四) 指挥人员和操作人员持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作业装备和弹药经过严格检查,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安全管理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安全制度。

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监督管理,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行专业指导和定期检查制度。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用装备和弹药的购置规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用装备和弹药的购置,应当由作业地旗县级气象主管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由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采购。

法律责任:违反《内蒙古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