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政策解读发布机构:内蒙古气象局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22日 2020年11月22日 文号:
效用状态: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经2010年11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1月2日起实施。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概念: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下简称气象台站)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分为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雪灾、森林(草原)火险等。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级别规定:按照气象灾害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同时公布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政府职责: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机制和系统,加强预警信号传播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号传播渠道。

气象主管机构职责: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相关部门职责:广播电影电视、文化、新闻出版、通信、民政、农牧业、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警信号传播的有关工作。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站和电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号。

统一发布制度规定: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气象台站应当按照发布权限和业务流程发布预警信号,标明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并指明气象灾害预警的区域。当同时出现或者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应当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气象台站发布预警信号应当及时、准确、无偿。

防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规定:气象灾害防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气象主管机构建立联动机制,依据易燃易爆场所、有毒有害场所、重要公共场所、大型公共设施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级,制定防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做好预警信号接收和灾害防御工作。

法律责任:违反《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有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