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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7年07月26日 2017年07月26日 文号:
效用状态:有效

内蒙古重污染天气气象保障应急预案(试行)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内蒙古自治区气象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确保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环发〔2013〕104号)、《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贯彻<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国气象局环境气象业务发展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需要气象部门负责协调、处置的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出现时应急响应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引导公众采取应急防护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气象部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加强统筹领导,建立健全自治区气象部门统一指挥、盟市、旗县气象部门密切配合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完善措施、明确责任,强化落实,确保各项应急工作能及时有效执行。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做好环境气象监测预报,及时准确把握环境气象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响应体系。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与环境保护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各种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成立内蒙古重污染天气应急气象保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气象局分管局领导担任,副组长由自治区气象局应急与减灾处分管同志担任,成员由自治区气象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及各盟市气象局主要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包括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及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决策部署,建立预警应急指挥机制,统一领导气象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气象保障的应急响应工作。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为自治区气象局重污染天气应急气象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气象局应急与减灾处,由自治区气象局应急与减灾处分管同志担任。

主要职责包括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区气象部门重污染天气预警,组织重污染天气气象保障应急响应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的上报。

2.3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应急与减灾处

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组织协调全区气象部门开展针对重污染天气气象保障工作;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气象保障应急预案,并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

(2)办公室

负责组织气象部门重污染天气气象保障新闻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等工作。

(3)观测网络处

负责环境气象观测站网和保障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环境气象监测。

(4)科技预报处

负责组织自治区气象台、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会商;负责组织气象部门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会商。

(5)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

负责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试验和作业。

(6)气象台

负责全区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和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负责与重污染天气影响盟市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会商;负责与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会商,联合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产品。

(7)气象服务中心

负责与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联合会商,发布空气质量AQI预报产品。

(8)气象信息中心

负责重污染天气联合会商、部门内部会商业务保障工作;负责自治区气象局、自治区环保厅数据共享、数据传输保障工作。

(9)气象科学研究所

负责组织开展人工消减雾霾科学试验,努力改善空气质量。

(10)大气探测技术保障中心

负责有关探测设备的检修和维护,确保重污染天气期间气象监测网的正常运行。

3.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各级气象部门要完善环境气象观测网络和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环境气象观测和气象日常监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建立日常会商制度,对有可能造成重污染天气的有关信息及时报告应急办公室,为应急预警、响应工作开展提供决策依据。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依照《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将全区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分为四级,分别为Ⅳ级(蓝色)、Ⅲ级(黄色)、Ⅱ级(橙色)、Ⅰ级(红色)预警,Ⅰ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Ⅳ级(蓝色)预警。预测全区相邻的三个及以上盟市将持续发生两天及以上重度污染天气,即300>AQI≥200(指城市所有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AQI日均值,下同)。

III级预警(黄色):预测全区相邻的三个及以上盟市将持续发生三天及以上重度污染天气,即300>AQI≥200。

II级预警(橙色):预测全区相邻的三个及以上盟市将持续发生三天及以上严重污染天气,即500>AQI≥300。

I级预警(红色):预测全区相邻的三个及以上盟市将持续发生一天及以上极重污染天气,即AQI≥500。

3.2.2 预警程序

自治区气象局与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联合会商,预测全区相邻三个以上盟市,未来将出现I级、Ⅱ级、Ⅲ级、Ⅳ级预警的重污染天气时,经共同确认审批后,由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办公室报送预警信息。预警信息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Ⅳ级、Ⅲ级和Ⅱ级预警由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向社会统一发布;Ⅰ级预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向社会统一发布。

预警信息内容: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AQI值范围及平均值,因沙尘暴导致的重污染天气予以说明。

3.2.3 预警措施

(1)Ⅳ级、Ⅲ级预警措施

各级气象部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电子显示牌、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内的公众发布公告,及时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2)II级预警措施

在采取Ⅲ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各有关单位要求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各级气象部门对重污染天气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路径的变化及时做出预测预报,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

(3)Ⅰ级预警措施

在采取II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各级气象部门加强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监测、预测、预报,同时,对极重污染区域外的相邻区域的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等情况进行重点跟踪,进一步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

3.2.4 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终止

预测AQI日均值发生变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对预警级别进行调整。

经预测,未来不满足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办公室向社会统一发布预警终止信息。

一旦再次出现本方案规定的Ⅳ级、Ⅲ级、Ⅱ级或Ⅰ级重污染天气预警时,重新发布预警信息。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四级响应。

(1)当自治区发布Ⅳ级(蓝色)预警,启动Ⅳ级响应时,气象部门采取Ⅳ级响应措施;

(2)当自治区发布Ⅲ级(黄色)预警,启动III级响应时,气象部门采取Ⅲ级响应措施;

(3)当自治区发布Ⅱ级(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响应时,气象部门采取Ⅱ级响应措施;

(4)当自治区发布Ⅰ级(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响应时,气象部门采取Ⅰ级响应措施。

4.2 响应程序

当预警信息发布后同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自治区气象局在收到应急预警信息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并监督检查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

4.3 响应措施

4.3.1 Ⅳ级响应措施

(1)监测

各级气象部门严格按照相关气象观测规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条件的监测工作,开展02:00时高空加密观测。密切关注监测设备、通信传输设备等的运行状况,确保各种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测信息共享。

(2)预报

自治区气象台每天08:30时进行全区天气预报视频会商、16:00时进行区域电话会商。按照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等要求,及时订正指导预报产品,制作受影响区域的1至3天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时间间隔12小时。自治区气象台与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每天10:00时、16:30时开展联合会商, 17:00时联合制作重污染天气联合专报。

自治区气象服务中心根据上述会商结论,及时订正空气质量等级预报产品。

受影响区域气象部门根据上级指导产品,分析空气污染气象条件变化,制作当地1至3天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

(3)干预措施

自治区气象科学研究所在技术、工程条件具备的前提下,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组织开展人工消减雾霾试验,努力改善空气质量。

(4)信息发布

可能受污染影响的区域气象部门及时与同级环保部门沟通,提出调整、解除预警建议。协商确认后,并将相关产品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当地政府及本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机构。通过一定发布渠道发布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等相关决策、公众气象服务产品。

4.3.2 Ⅲ级响应措施

(1)监测

各级气象部门严格按照相关气象观测规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条件的监测工作,开展02:00时高空加密观测。密切关注监测设备、通信传输设备等的运行状况,确保各种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测信息共享。

(2)预报

自治区气象台每天08:30时进行全区天气预报视频会商、16:00时进行区域电话会商。按照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等要求,及时订正指导预报产品,制作受影响区域的1至3天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时间间隔12小时。自治区气象台与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每天10:00、16:30时开展联合会商,17:00时联合制作重污染天气联合专报。

自治区气象服务中心根据上述会商结论,及时订正空气质量等级预报产品。

受影响区域气象部门根据上级指导产品,分析空气污染气象条件变化,制作当地1至3天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

(3)干预措施

自治区气象科学研究所在技术、工程条件具备的前提下,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组织开展人工消减雾霾试验,努力改善空气质量。

(4)信息发布

可能受污染影响的区域气象部门及时与同级环保部门沟通,提出调整、解除预警建议。协商确认后,并将相关产品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及本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机构。通过一定发布渠道发布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等相关决策、公众气象服务产品。

4.3.3 Ⅱ级响应措施

(1)监测

各级气象部门严格按照相关气象观测规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条件的监测工作,开展02时、14时高空加密观测。密切关注监测设备、通信传输设备等的运行状况,确保各种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测信息共享。

(2)预报

自治区气象台每天08:30时进行全区天气预报视频会商,16:00时、20:00时进行区域电话会商。按照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等要求,及时订正指导预报产品,制作受影响区域的1至3天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时间间隔6小时。自治区气象台与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每天10:00时、16:30时开展联合会商,17:00时联合制作重污染天气联合专报。

自治区气象服务中心根据上述会商结论,及时订正空气质量等级预报产品。

受影响区域气象部门根据上级指导产品,分析空气污染气象条件变化,制作当地1至3天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

(3)干预措施

自治区气象科学研究所在技术、工程条件具备的前提下,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组织开展人工消减雾霾试验,努力改善空气质量。

(4)信息发布

可能受污染影响的区域气象部门及时与同级环保部门沟通,提出调整、解除预警建议。协商确认后,并将相关产品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当地政府及本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机构。通过一定发布渠道发布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等相关决策、公众气象服务产品。

4.3.4 Ⅰ级响应措施

(1)监测

各级气象部门严格按照相关气象观测规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条件的监测工作,开展02:00时、14:00时高空加密观测。密切关注监测设备、通信传输设备等的运行状况,确保各种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测信息共享。

(2)预报

自治区气象台每天08:30时进行全区天气预报视频会商,16:00时、20:00时进行区域电话会商。按照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等要求,及时订正指导预报产品,制作受影响区域的1至3天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时间间隔3小时。自治区气象台与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每天10:00时、16:30时开展联合会商,17:00时联合制作重污染天气联合专报。

自治区气象服务中心根据上述会商结论,及时订正空气质量等级预报产品。

受影响区域气象部门根据上级指导产品,分析空气污染气象条件变化,制作当地1至3天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

(3)干预措施

自治区气象科学研究所在技术、工程条件具备的前提下,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组织开展人工消减雾霾试验,努力改善空气质量。

(4)信息发布

可能受污染影响的区域气象部门及时与同级环保部门沟通,提出调整、解除预警建议。协商确认后,并将相关产品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及本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机构。通过一定发布渠道发布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等相关决策、公众气象服务产品。

4.4 应急终止

应急办公室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办公室下达的终止指令,下达气象部门应急响应终止指令。各级气象部门终止应急行动。

5.总结评估

响应终止后,应急办公室组织对响应过程和响应措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估,完成评估报告后上报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

 6.保障措施

6.1人员保障

应急办公室设兼职人员,确保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重污染天气气象保障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的能力,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的严格落实。

6.2 监测预警能力保障

与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联合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建立大气环境监测和信息共享机制和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联合会商和发布机制, 并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各级气象部门要完善气象监测网络,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气象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评价和趋势预测工作。自治区级气象部门要开展环境气象指数预报研发和业务应用,开展环境气象数值预报模式研发和业务应用,提升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能力。

6.3部门合作能力保障

充分发挥气象、环保各自领域专业优势,当出现不利气象条件可能引发重污染天气时,启动监测预警会商机制,共同对重污染天气过程进行研判,联合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加强预警发布渠道共享,强化气象卫星监测分析产品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中的应用,在条件具备时对重污染天气采取必要的气象干预措施。

6.4 通信保障

自治区气象信息中心要建立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联合会商、共享数据传输网络系统,确保联络畅通。

7.完善配套措施

各盟市、各旗县气象部门按照本预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气象保障应急分预案,细化工作台账,完善实施流程,明确保障措施,加强宣传引导,适时组织演练,不断健全重污染天气气象保障应急工作体系。并将制定的重污染天气气象保障应急分预案报应急办公室备案。

8.督查考核

领导小组组织对全区重污染天气气象保障的督查考核工作,由自治区气象局应急与减灾处具体承担。对各成员单位细化实施分预案制定、应急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日常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