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其他文件发布机构:内蒙区气象局观测处
发布日期: 2020年04月24日 2020年04月24日 文号:内气发〔2020〕42号
效用状态: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关于印发《山洪地质灾害防治气象保障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关于印发 《山洪地质灾害防治气象保障工程 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盟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山洪地质灾害防治气象保障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已于2020年4月1日经局长专题协调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1.山洪工程组织工作流程 2.气象小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格式 3.山洪工程建设项目评审与论证工作实施细则 4.气象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5.山洪工程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细则 6.项目验收文档清单 7.档案管理规定及归档工作技术方案                                      [盖章]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                        2020年4月24日 (联系人:李晟昊,联系电话:0471-3335360)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山洪地质灾害防治 气象保障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气象保障工程(以下简称“山洪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和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中国气象局《气象部门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山洪地质灾害防治气象保障工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山洪工程坚持“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分级负责、分步实施”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山洪工程实行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山洪项目办统筹协调,计划财务处、应急与减灾处、观测与网络处、科技与预报处、政策法规处等职能处室按职责组织实施,党组纪检组(审计室)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 (一)山洪工程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工程建设情况汇报,审定年度建设任务安排,协调工程建设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审议重大事项等。 (二)山洪项目办负责统筹组织任务分解、可研编报、建设实施、项目验收、质量评价、档案归档等工作,负责指导并协调有关工作。 (三)各职能处室负责与中国气象局职能司沟通交流,把握建设重点,协调资金安排,提前谋划年度建设任务。对任务确定、可研编制、进度管理、实施监管、资金使用、项目验收等环节进行把关。 (四)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合同审定工作;党组纪检组(审计室)负责组织竣工决算财务审计,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山洪工程项目建设的具体承担单位,也是责任主体,履行项目法人的主体责任,负责本单位所承担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并对工程建设进度、质量、资金及运行管理等负总责。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项目责任制,明确主要领导和分管财务领导的责任分工。本单位主要领导作为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山洪工程项目的统筹、组织、把控,避免项目建设碎片化。 第五条  山洪项目办负责组建山洪工程专家库,专家库应当包括管理、业务、技术、财务、审计、法规、档案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相关专家负责对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求规格说明书、概要设计说明书、详细设计说明书以及项目验收、效益评价提出评审或论证意见。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六条  山洪工程从任务下达到交付使用一般执行下列程序(详见附录1)。 1.年度任务及投资计划下达; 2.任务分解与审定; 3.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与论证; 4.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 5.实施方案报批*; 6.采购实施; 7.合同签订; 8.需求规格说明书、概要设计说明书、详细设计说明书编制与论证*; 9.开发建设; 10.合同验收(或现场验收)*。 11.单项验收; 12.集成业务验收; 13.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14.竣工验收; 15.档案归档移交; 16.项目后评价。 (注:标“*”号环节按照主管职能处室要求组织开展) 第四章  前期准备 第七条  山洪工程前期准备工作是从中国气象局下达年度建设任务到招标采购前的各项工作,主要包括“任务分解与审定”、“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与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实施方案报批”。 第八条  任务分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据《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山洪地质灾害防御和综合治理总体规划》及中国气象局下发的“山洪地质灾害防治气象保障工程年度实施方案”确定。 (二)充分考虑山洪工程与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的衔接,在完成规定动作的基础上,充分体现气象事业发展规划有关建设内容。 (三)各职能处室、自治区直属单位应积极与职能司、国家级直属单位沟通,明确、调整或安排有关建设内容。 (四)各职能处应加强对项目执行单位的指导和把关。 第九条  任务审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项目建设单位先将具体建设任务报职能处室审核把关,再经局长办公会或专题协调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启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照《气象小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格式》(附录2)的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同一职能处室下达至同一项目建设单位的一个或多个项目可编制为一个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按照《气象部门项目论证工作细则》、《山洪工程建设项目评审与论证工作实施细则》(附录3)有关规定,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工作。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论证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以正式文件报请区局审批。主管职能处室负责起草批复文件,并商山洪项目办、计划财务处会签。 第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资金用途变更超过10%或建设内容发生重大调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以正式文件重新报请区局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调整、变更。 第五章  采购实施与合同签订 第十四条  山洪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相关制度。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或者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等,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气象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山洪工程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细则》(附录4)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采购程序。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确定的采购方式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并签订代理协议,严格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在“二上”预算确定后,即可开展各项采购工作。 第十七条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或招标投标按照属地标准管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应报区局计财处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目录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管理工作。采购内容相对简单或特殊的限额标准以下采购,在征得主管职能处室同意后,可直接签订合同。其他项目必须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或按照一定程序自行组织。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气象部门合同管理办法》、采购文件或补充文件的内容签订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不得以补充协议方式签订背离采购文件或补充文件主要内容的合同。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采购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妥善保存。需要公告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建设实施 第二十一条  山洪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责任人终身负责制。建设实施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成立领导小组。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循可研报告中确定的项目建设时间节点,施工期原则上按一年期控制,做到当年建设、当年完工。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现场测试后应尽快投入业务试运行。半年试运行期结束后,应按要求编写山洪工程业务验收材料,及时提交验收申请,尽快发挥项目效益。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4月、7月、10月的10日前向山洪项目办报送上一季度项目进展,于1月1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山洪项目办应及时通报项目中期建设情况,提醒各职能处室督促有关单位保证项目建设进度。 第二十四条  各职能处室要充分利用各类检查调研机会,对主管的建设项目进行实地检查,对项目建设单位的建设任务和进度进行监管,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 第二十五条  山洪项目办负责建立考核机制,确定建设质量、资金使用、完成情况等各环节考核指标,纳入相关单位、个人的综合考评。 第七章  软件委托开发 第二十六条  软件委托开发项目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主管职能处室负责归口管理,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监管职责,受委托公司或企业承担具体开发任务。 第二十七条  软件委托开发项目必须符合政府采购及财务管理相关规定。限额以下的软件委托开发项目应当严格遵守前款第十八条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签订软件委托开发合同前,应当邀请主管职能处室、计划财务处、政策法规处、党组纪检组(审计室)等有关专家对合同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定期、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受委托公司或企业进行检查、评估,确保开发进度和建设质量。 第三十条  软件委托开发项目必须通过软件测试、试验运行、等保测评、合同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 (一)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开展软件测试工作,成立由项目建设单位代表、受委托公司或企业、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组成的测试组,依据“需求规格说明书”、“概要设计说明书”、“详细设计说明书”制定测试方案,按照测试方案对软件性能、功能实现、可用性、兼容性、可扩充性和信息安全等级测评等方面进行测试,形成测试报告。 (二)经过测试,满足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后,软件进入试运行阶段。一般软件应试验运行3个月以上,核心软件或重要系统应试验运行6个月以上。试验运行期间,受委托公司或企业应当及时解决发现的缺陷或问题,组织完成用户培训,整理移交开发使用文档。 (三)受委托公司或企业应当完成信息系统等级保护有关工作,编制定级报告,组织安全专家评审,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安全测评,出具测评报告。 (四)合同验收前,受托公司或企业应当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申请、中标文件及合同、需求规格说明书、概要设计说明书、详细设计说明书、技术报告、测试报告、试运行报告以及信息系统等级报告、测评报告、专家评审意见等,提交和执行代码一致的源程序代码、软件安装包、用户操作手册、维护手册及软件开发工作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对上述材料审核通过后,方可组织开展合同验收。 (五)合同验收采用现场验收会方式,由项目建设单位邀请业务、财务、管理、技术等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组,对软件委托开发项目的业务需求满足度、运行和维护复杂度、关键技术指标达标率、软件测试和试运行情况、技术文档完备性等进行评审,形成验收意见。受委托公司或企业应当按照验收意见,完成软件整改工作,提交整改材料。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中国气象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截留。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资金支出负总责,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内容支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以政府会计制度实施为契机,加强对财务核算人员的培训和指导。 第三十二条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结算应按照财政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第三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组织、各职能处室配合,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督导和考核。 第九章  验收评价 第三十四条  山洪项目办按年度组织开展项目业务验收,计划财务处按年度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于建设任务下达年度的第二年年底前完成。 第三十五条  山洪工程按照以下程序开展验收工作。 (一)合同验收(现场验收):软件委托开发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完成合同验收;其他项目按照主管职能处室要求组织开展现场验收。 (二)单项验收:应急与减灾处、观测与网络处、科技与预报处各自组织安排分管项目的单项验收,计划财务处组织配套设施建设项目验收;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要求编制项目验收材料,配合完成验收工作。 (三)决算审计:党组纪检组(审计室)受山洪工程领导小组委托组织开展财务审计工作,出具项目审计报告和决算报表;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合同、票据等材料,配合完成审计工作。 (四)集成验收:山洪项目办和计划财务处分别组织完成项目集成业务验收和竣工验收,按时向中国气象局报送验收备案材料。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验收文档清单》(附录5)及主管职能处室有关要求,规范编制项目验收所需的各类文档,报送主管职能处室审核。主管职能处室对验收材料的完整性和质量进行审核把关,通过审核后,方可开展项目验收。山洪项目办和计划财务处分别负责汇总编制集成业务验收材料和竣工验收材料。 第三十七条  各职能处室应当严格遵照项目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针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并完成整改,向主管职能处室提交整改报告。不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主管职能处室提交书面说明,制定整改计划,限期完成整改,报送整改报告。 第三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通过后,应当按照《气象部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并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山洪工程实行绩效后评价制度。山洪项目办依据《山洪工程年度建设质量评价指标指南》,负责组织制定工作方案,确定评估内容、构建评价指标,规范评估流程。在完成竣工验收、投入业务运行一年后,山洪项目办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年度建设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形成绩效评估报告,报中国气象局备案。 第十章  监督审计 第四十条  山洪工程项目审计工作按照《气象部门基本建设审计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由党组纪检组(审计室)负责组织开展。 第四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山洪项目办采取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加强工程建设、计划执行、业务运行、招投标、政府采购、财务规范、工程质量与安全的监督和检查,对任务分解、可研报批、建设实施、项目验收、效益评价全流程实施监督管理、追踪问效。 第四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四十三条  违反工程建设程序管理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严重违纪违法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项目验收中整改不到位的,不予通过验收,并在该单位年度综合考评及主要负责人个人考评中予以考核评价;对预算执行进度不达标的单位加强督查督办,并在下一年度山洪工程资金安排、公用经费安排、目标考核、年度评优中予以考评。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山洪工程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包括勘测、设计、招投标、施工、设备调试、使用等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材料等,以及项目验收中形成的各类文档。 第四十五条  山洪工程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按照分级管理、统一保存的原则,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后的一年内,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附录6)整理、组卷,向自治区气象档案馆移交、归档。财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包括以下附录: 附录1:山洪工程组织工作流程 附录2:气象小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格式 附录3:山洪工程建设项目评审与论证工作实施细则 附录4:山洪工程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细则 附录5:项目验收文档清单 附录6:档案管理规定及归档工作技术方案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山洪项目办负责解释。 内气发〔2020〕42号 〔2012〕1号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办公室 2020年4月24日印发 公开属性:内部公开 - 14 -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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