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气象局

一、主要职责

包头市气象局实行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与包头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的制定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2.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监测、预报管理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本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3.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工作。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台站和气象设施的组织建设和维护管理;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资料的采集、传输和汇交;依法保护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负责审查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所使用的气象资料。5.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指导和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划分,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各项职能;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放气球审批和管理。6.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的综合调查、区划,指导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组织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7.负责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组织气象科普宣传、普及气象科学知识。8.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现代化建设、气象防灾减灾、气象业务体制改革、气象科技创新等工作。9.负责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城内气象部门的计划财务、人事劳动、队伍建设、科学科研和教育培训等工作。10.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机构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精神文明建设、气象文化建设工作。11.负责全市气象部门新媒体发布管理工作。12.负责承担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部门领导

白月波    党组书记、局长

韩 军    党组成员、副局长

胡新波    党组成员、副局长

吕德华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杨著强    二级调研员

三、所属机构

办公室、业务科、计财科、人事科、政策法规科、气象台、人影中心、气象服务中心、气象综合保障中心、执法队、机关服务中心、核算中心、土右旗气象局、固阳县气象局、达茂旗气象局、白云鄂博气象局、稀土高新区气象局、满都拉气象站、希拉穆仁气象站、离退休人员

四、联系电话

  0472-5153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