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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关于做好2025年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年度报告等工作的通知
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
根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经第38号、第41号修订)《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年度报告管理办法》(中气规发〔2021〕1号)的有关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从取得资质证后次年起,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资质认定机构报送年度报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报告主体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认定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
二、年度报告时间
2026年4月1日至6月30日
三、年度报告方式
请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登录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s://www.qgfljg.cn)填报2025年度报告。具体操作详见《年度报告上传操作手册》(附件2)。
四、年度报告内容
(一)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质等级、资质有效期、联系方式、中高级职称人员数量、检测项目总数、分支机构信息等;
(二)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职称、专业、工作岗位、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时间、单位购买社保时段等;
(三)仪器设备信息:包括名称、型号、数量、检定校准有效期等;
(四)检测项目信息:包括检测报告编号、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防雷类别、建(构)筑物数量、合同编号、完成时间、项目技术负责人签署项目情况等;
(五)检测工作信息:包括执行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遵守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等。
设有分支机构的资质单位应当将分支机构的相应信息纳入年度报告内容。
五、其他事项
(一)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务必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填报内容必须客观、准确、全面,不得伪造、隐瞒有关事实,报告内容须逐项填写,不得缺项漏项。
(二)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将对年度报告内容进行检查。逾期未报送年度报告的、报送的年度报告内容信息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拒不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开展检查的将纳入资质单位监管信息档案,作为资质不予延续或者不予升级的依据。
(三)按照《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4号)第十五条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完成检测活动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上传至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四)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应当继续做好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中单位基本信息、从业人员、仪器设备、检测业务等相关信息的维护工作,具体操作见《检测机构用户使用手册》(附件3)。
联 系 人:张亚楠、包卫民,联系电话:0471-3335259。
2.年度报告上传操作手册
3.检测机构用户使用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