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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
根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经第38号、第41号修订)第二十三条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开展活动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报送检测项目清单,接受监管”,为进一步加强对区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的管理,现就信息报告工作通知如下:
一、信息报告主体
区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在内蒙古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应当以总公司名义进行信息报告。
二、信息报告内容
(一)内蒙古自治区区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信息登记表;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正、副本复印件;
(三)技术负责人及在内蒙古从事检测活动的检测人员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和社保关系证明复印件及上述人员手写签名或者受控的电子签名;
(四)在内蒙古设立分支机构的,要提供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承诺书。
三、信息报告要求
(一)自2026年1月1日起,符合信息报告情形的区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向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进行信息报告;
(二)区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在内蒙古从事检测活动的,应当在首次参加内蒙古行政区域内检测项目投标前15个工作日内进行报告。检测项目不涉及投标的应当在首次开展检测活动前15个工作日进行报告;
(三)已报告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告;
(四)区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应当在下一季度前10天内报送上一季度内蒙古行政区域内检测项目清单;
(五)按照《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4号)第十五条规定,区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完成检测活动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上传至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六)区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请将报告内容材料邮寄至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大街49号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机关收发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张亚楠,包卫民,0471-3335259。
四、其他事项
(一)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将对区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报送的信息报告材料进行核实,对信息属实、符合要求的单位将统一通过门户网站予以公布。信息不属实、报告内容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未报告。登记信息每月更新一次,每月底更新截止到本月的单位信息。单位数量有新增的,将在下月滚动增加公布;每月无新增的,下月不再重复公布。
(二)区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信息公布仅限于2026年度。
(三)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办法》(内气规发〔2025〕2号)第六条规定“区外资质单位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检测业务纳入质量考核”,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将组织对区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区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信息
登记表
2.承诺书
3.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清单
[盖章]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
2026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