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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
根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开展活动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报送检测项目清单,接受监管”之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的管理,现就区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进行报告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进行报告的单位范围
(一)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区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以总公司名义进行报告);
(二)未设立分支机构,但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的区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
二、报告所需材料
(一)内蒙古自治区区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信息登记表(附件1)原件,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所填信息真实、有效,加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2.资质相关信息要与《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保持一致,完整填写全国分支机构设立情况。
3.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甲级资质单位拟在内蒙古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人员不得少于3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乙级资质单位拟在内蒙古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人员不得少于2人。
4.拟在内蒙古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仪器设备清单要全面,符合相应资质要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甲级资质单位仪器设备为19件,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乙级资质单位仪器设备为17件,检定或者校准要在有效期内。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正、副本复印件;
(三)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报告时间和方式
(一)报告时间
区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应当及时向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进行报告。
(二)报告方式
各单位请将报告所需材料邮寄至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大街49号,联系人:张亚楠,联系电话:0471-3335219。
四、审核公布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将对各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统一在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门户网站对外公布。审核通过的单位数量有新增的,将在下月滚动增加公布;每月无新增的,下月不再重复公布。公布有效期为本年度内,第二年需重新报告。
审核通过并在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门户网站公布的单位,应当在每季度最后10天内向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政策法规处报送本季度检测项目清单(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将不定期组织对各单位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区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信息登记表
2.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清单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