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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单梳理编制实施工作的通知》(内司通﹝2022﹞157号)要求,自治区气象局对我区气象部门实施的证明事项进行了梳理、规范,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按照气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权责清单,我区气象部门保留的证明事项共3项,分别是开展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许可需要申请人提交的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和防雷产品安装记录、开展除电力、通信以外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技术职称证书。该3项证明事项自2021年5月1日起已实行告知承诺制。
特此公告。
附件:1.《自治区气象局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2. 《自治区气象局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通用清单》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
2023年1月11日